国华汇金FOF研究专栏(390)——城投债简介

日期:2020 / 04 / 23      来源:剑桥高科

“城投债”又被称为“准市政债券”,是指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简称“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PPN)。
 
融资平台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的稳增长时期,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下文简称“92号文”)、《关于加快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31号),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
 

2010年6月10日,官方首次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明确定义。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文简称“19号文”)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定义为: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010年7月3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融资平台公司为: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
 
2010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中拓宽了融资平台承担的项目类型,将412号文中定义的“公益性项目”完善成“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
 
2011年原银监会印发《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号),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定义为“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将融资平台还原为19号文的初始定义,模糊化融资平台承接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
 
尽管政策文件中的相关定义不断变化,但可以从广义上理解融资平台,即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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